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5月31日电 海南省针对部分市县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至今未达到《瓶桶装饮用水生产操作规范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要求以及一些瓶桶装饮用水产品仍存在抽检不合格现象,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品合格率,深化巩固清单治理成果,确保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5月13日,省食药监局印发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不合格桶装饮用水继续生产的通知》,全面组织开展瓶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强化监督抽检。于2016年5月17日前,完成对2015年抽检不合格的瓶桶装饮用水企业的抽样工作,并将样品送至省食检中心检验,重点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二是加强《清单》治理。严格按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清单》要求,督促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认真对照《清单》要求整改,完成整改后逐条逐项验收。三是严格后处理工作。对抽检不合格的,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问题产品,并依据《食品安全法》从重处罚,对一年内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到期换证的企业严格把关,依据《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换、发证;对生产条件不符合《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的企业,不允许其生产销售。
    从5月26日开始,食品生产监管处组织人员全面对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万宁市、保亭县、陵水县的瓶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王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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