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 628.191:662.412
GB 4276-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雷汞工业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雷汞生产厂。
1标准的分级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雷汞废水中单位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大于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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