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要求,,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其中,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提前一年完成,并强化证后监管。我市作为36个重点城市之一,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并强化证后监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规定,即日起,我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二、申请时限
发证范围内的各类污水处理厂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于2018年12月14日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提交排污许可申请,12月23日前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市环保局委托各区(园区)环保局核发各类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明确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签署《承诺书》,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排污许可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五、咨询电话
025-83630833
特此公告。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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