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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来 源:中华水网摘自网络   发布时间:2018-10-01 移动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事项公告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查询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于9月27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9月27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160分。我区放宽地方(指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65个地区)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相关事宜

 

  应试人员达到2018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8年9月27日0时至9月30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我区主观题考试收费标准为70元/人。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参加主观题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

 

  我区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共设3个考区,南宁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百色市、河池市、崇左市合并设置南宁考区,桂林市、柳州市、来宾市、贺州市合并设置桂林考区,贵港市、玉林市、梧州市合并设置贵港考区。

 

  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8时30分-12时30分,考试时间240分钟。

 

  我区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采取纸笔考试方式,应试人员应当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应选择其一作答。

 

  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防止违纪作弊行为,我区各考区将采取多项防范替考和作弊的措施,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请应试人员予以配合。

 

  1.实行“净考”政策,各考场统一配备考试专用文具(包括文具袋、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擦等)、时钟和饮用水,考生除身份证、准考证外,不得携带手机、文具、资料、手表、耳环、发卡和饮料等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

 

  2.使用考务安全管理系统,各考区将对每一位进入考点的考生进行身份证验证和人脸识别,审核通过方可进入考场。同时,使用标准化考场,考生进入考场需通过金属探测仪检查。

 

  因此,请考生提前到达考点、考场,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遵守秩序,积极配合检查,依次排队入场。

 

  四、其他事宜

 

  应试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第181号《公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执行。应试人员参加主观题考试的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五、咨询服务方式

 

  凡涉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政策事宜,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所辖各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咨询,各地咨询电话如下:

 

  南宁市0771-3389106、3860228

 

  柳州市0772-3866271、2807385

 

  桂林市0773-2850793

 

  梧州市0774-3820565

 

  北海市0779-3156537、3156536

 

  防城港市0770-2821480

 

  钦州市0777-2855520、2837193、2857918

 

  贵港市0775-4555352

 

  玉林市0775-2908699

 

  百色市0776-2868098

 

  贺州市0774-5136560

 

  河池市0778-2109136

 

  来宾市0772-4236208

 

  崇左市0771-7968373、7968444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0771-5849236、5849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9月27日

 

  公示

 

  各材料商、各项目班组及个人劳务人员:

 

  我司承包的大新县桃城第四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已完工,为了理清未支付的工程款,请债权人,务必在公示期内,持有关资料到我司工程部及财务部做好认定事宜,过期我司一概不再负责处理。公示期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26日截止。

 

  工程部:赵工联系电话:15676192587

 

  财务部:苏总监联系电话:18977985767

 

  广西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6日

 

  注销公告

 

  广西广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KD27G6T)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依法解散注销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联系,逾期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联系人:范天华,联系电话:13527188308。

 

  广西广田生态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注销公告

 

  广西贵港市得力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450802000100617),经股东会决议现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戴宗春、戴阳,戴宗春为清算组负责人,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广西贵港市得力

 

  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7日

 

  注销公告

 

  广西养生世家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322592379M)拟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已成立清算组,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特此公告

 

  联系人:莫停

 

  联系电话:18978283388

 

  广西养生世家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7日

 

  公告

 

  符国际:

 

  本机关办理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一案,经调查,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药品、器械(详见罚没清单);2.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由于你下落不明,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南西卫医告[2018]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债权债务公告

 

  我厂拟改制重组,请与我厂截止至2018年9月26日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携带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债权、债务凭据(原件及复印件)。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2018年9月27日-2018年11月11日)到我厂登记确认。逾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登记地点: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路81号

 

  联系人:黄丽华

 

  联系电话:0771-5820134

 

  广西南宁农垦玻璃厂

 

  2018年9月26日

 

  债权债务公告

 

  我厂拟改制重组,请与我厂截止至2018年9月26日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携带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债权、债务凭据(原件及复印件)。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2018年9月27日-2018年11月11日)到我厂登记确认,逾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登记地点: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路81号

 

  联系人:黄丽华

 

  联系电话:0771-5820134

 

  广西南宁瓷厂

 

  2018年9月26日

 

  寻亲公告

 

  南丹县城关镇民行南路148号居民梁伙忠,于2015年10月28日6时30分左右,在南丹县城关镇丹泉酒厂围墙旁捡拾到一名男婴,男婴装在纸箱内,孩子的出生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现取名为梁晨阳。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本公告见报报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证件与梁伙忠或南丹县民政局联系,电话:18977830127、0778-7230465,逾期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南丹县民政局

 

  2018年9月26日

 

  清算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于2018年9月27日决定解散公司,现向社会公告。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清算小组申报债权。

 

  广西蒙山金地嘉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7日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厅帝商贸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清算组负责人伍定华联系,联系电话:18659944329。

 

  广西厅帝商贸

 

  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中保联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会议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刘静敏联系,联系电话:13977155763。

 

  广西中保联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注销清算公告

 

  田阳县大明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73771025Y)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依法解散注销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联系,逾期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联系人:罗雁均,联系电话:13977628069。

 

  田阳县大明珠餐饮

 

  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6日

 

  法院、仲裁公告

 

  本报受权发布

 

  雷亮:

 

  本院受理(2018)桂0107民初5884号原告广西兴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人民西路17号)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黄仁书:

 

  本院受理原告龚绿与被告黄仁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苏碧珍:

 

  本院受理原告苏宇宁与被告苏广雄、苏千红、苏碧珍关于遗嘱继承纠纷[(2018)桂0102民初492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等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15时在本院2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黄铭训、黄铭言、黄铭谱、孙世甫、孙凤英、孙春兰、韦子莲:

 

  本院受理原告孙宗晴与被告黄铭训、黄铭言、黄铭谱、孙世甫、孙凤英、孙春兰、第三人韦子莲关于婚姻家庭纠纷[(2018)桂0102民初464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等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2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汤伟:

 

  原告莫迪与被告汤伟、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桂0105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伟归还原告莫迪借款本金330000元;二、被告汤伟支付原告莫迪借款利息(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7月26日,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月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8月2日,以3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月利率计算;2016年8月3日以后,以3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月利率计算,直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三、被告汤伟支付原告莫迪律师费17865元;四、被告胡娜对被告汤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莫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55元,财产保全费250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460元,由被告汤伟负担5945元,由被告胡娜负担451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李有芬:

 

  原告陈玉婷与被告李有芬民间借贷纠纷[(2018)桂0102民初443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15时在本院3-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郑英杰:

 

  原告钟进与被告郑英杰民间借贷纠纷[(2018)桂0102民初384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15时在本院2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刘佳斌、刘茵、刘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黄贤与被告刘佳斌、刘茵、方毅、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2018)桂0102民初1175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佳斌、刘茵共同偿还原告黄贤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按2%/月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方毅、刘丽丽对被告刘佳斌、刘茵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刘佳斌、刘茵、方毅、刘丽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蒙福嘉:

 

  本院受理原告农连荣与被告蒙福嘉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桂0102民初447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蒙福嘉赔偿原告农连荣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8223.35元;驳回原告农连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原告农连荣承担358元,被告蒙福嘉承担25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7)桂0105民初5187号

 

  蒋受成:

 

  原告黄菊英与被告蒋受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5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菊英与被告蒋受成于2014年1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二、被告蒋受成向原告黄菊英返还3万元;三、驳回原告黄菊英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3元,公告费870元,合计1563元,由原告黄菊英负担111元,由被告蒋受成负担145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林慧明、李晓昆、桂林兰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钟礼敏、王玉秀申请强制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礼敏、王玉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303执恢124号执行裁定书及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通知。(2018)桂0303执恢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桂林兰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蒋家渡集体经济发展用房项目。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内容为:将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10时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4号法庭(地址:桂林市毅峰路19号)选择对该项目进行评估的专业机构。若不按时到场的,不影响评估机构选择的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现责令你们自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钟付军:

 

  原告柳州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981民初253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则依法判决。

 

  北流市人民法院

 

  陈国恒: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与被告陈国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委托公民代理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一次性付清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4996元,公摊水电费193.3元;玻璃维修费69.5元,排污费51.2元,并按每月实际逾交金额支付每日3‰滞纳金15737.5元,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以后另计,共计21047.5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0日15时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博白县人民法院

 

  陈嘉雯:

 

  本院受理原告宋广强诉被告陈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公告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92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嘉雯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给原告宋广强;二、被告陈嘉雯应支付利息给原告宋广强(利息的计算: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嘉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4052010400058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博白县人民法院

 

  劳国元:

 

  本院受理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国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9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劳国元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被告劳国元支付利息给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5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劳国元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4052010400058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博白县人民法院

 

  李贤丽: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惠与被告李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委托公民代理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252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0日10时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博白县人民法院

 

  林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真与被告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92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海燕偿还借款本金30300元给原告张真;二、被告林海燕支付利息给原告张真(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3日起计至2017年8月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30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602.65元,由被告林海燕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2.65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4052010400058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博白县人民法院

 

  法院、仲裁公告

 

  本报受权发布

 

  刘玉奇、谢萍: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坤诉被告刘玉奇、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公告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92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奇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给原告黄伟坤;二、被告刘玉奇应支付利息给原告黄伟坤(利息的计算: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从1997年6月27日起至还清该笔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1997年8月20日起至还清该笔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刘玉奇已经支付的利息15000元应予以抵减;三、驳回原告黄伟坤对被告谢萍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11元,由被告负担刘玉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4052010400058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博白县人民法院

 

  谢宏:

 

  本院受理原告赵勇与被告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9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宏偿还借款20000元给原告赵勇。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宏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4052010400058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博白县人民法院

 

  钟明先:

 

  本院受理原告温雪锋诉被告钟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公告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92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明先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给原告温雪锋;二、被告钟明先应支付利息给原告温雪锋(利息的计算办法: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钟明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4052010400058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博白县人民法院

 

  钟明先:

 

  本院受理原告温雪锋诉被告钟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公告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92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明先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给原告温雪锋;二、被告钟明先应支付利息给原告温雪锋(利息的计算办法: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钟明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4052010400058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博白县人民法院

 

  钟明先:

 

  本院受理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明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公告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92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明先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给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被告钟明先应支付利息给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钟明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4052010400058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8)桂0924民初1200号

 

  胡儒标: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龙与被告胡儒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关于“五个严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兴业县人民法院

 

  (2018)桂0702民初1200号

 

  文祖强:

 

  本院受理原告丁万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7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钦州港法庭立案室,电话:0777-3887735)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农秋霞、周长军: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与被告农秋霞、周长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80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农秋霞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9986.51元,利息24037.05元,违约金4547.71元,手续费961.06元,合计109532.33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收费标准》规定计付至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民事判决书)

 

  案件受理费236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718元,由被告农秋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梁赤会: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与被告梁赤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80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

 

  被告梁赤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9379.08元,利息44736.22元,违约金8735.05元,手续费3768.56元,合计206618.91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收费标准》规定计付至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详见民事判决书)

 

  案件受理费4158元,公告费350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合计6003元,由被告梁赤会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凌江清:

 

  本院受理原告阮建全诉吕东福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13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山市人民法院

 

  蓝茂青、蓝美清:

 

  本院受理原告阮建全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138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二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山市人民法院

 

  广西柳州隆鑫投资有限公司、边玉湘、谭海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蔡同仁、一审被告边玉湘、谭海燕、广西柳州隆鑫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良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17)桂09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9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内容: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本案二审受理费4213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桂05民终541号

 

  曾罗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林、郑小雁与被上诉人曾罗杰、叶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5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晔:

 

  本院受理原告韦元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贺跃军、蒋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贺明与被告贺跃军、蒋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3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贺跃军偿还原告贺明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贺明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2017)桂0302民初907号

 

  黄元元:

 

  上诉人唐素萍就(2017)桂03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李惠新:

 

  本院受理邹任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11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李惠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昭平县昭平镇莲湖商店支付货款53,993元,并自2014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惠新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昭平县人民法院

 

  卓艺义:

 

  本院受理邹任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112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卓艺义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邹任忠清偿借款33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卓艺义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昭平县人民法院

 

  卓艺义、李惠新:

 

  本院受理邹仁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11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卓艺义、李惠新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邹任忠清偿借款27141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卓艺义、李惠新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邹任忠清偿借款11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6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68元,由被告卓艺义、李惠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昭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仲裁公告

 

  本报受权发布

 

  莫满清:

 

  本院受理黄科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33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军:

 

  本院受理赖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杨华:

 

  本院受理(2018)桂0107民初6266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人民西路17号)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陈双梁、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李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被告陈双梁、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李云侵权纠纷一案(2018)桂0304民初21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谢星:

 

  本院受理原告何开权诉被告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12民初11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张绍雄:

 

  本院受理原告朱世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桂0521民初1652号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告知申请审委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告知离婚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合浦县人民法院

 

  苏东芹:

 

  本院受理(2018)桂0521民初1786号原告广西伟恒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东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给原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租金27432元,商场管理费49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632元(违约金按每月2%计,自2016年9月26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25日,2018年6月26日以后另计至付清之日止),合计49032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浦县人民法院

 

  (2018)桂1229民初1126号

 

  覃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红与被告覃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8)桂1026民初558号

 

  闭祖华:

 

  本院受理的(2018)桂1026民初558号原告吕春丽诉被告闭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闭祖华,男,1983年1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城厢镇镇玉街130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求如下:1.判令被告闭祖华支付原告欠款叁万壹仟柒百(31700元)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那坡县人民法院

 

  温荣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彬与被告温荣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71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广西三宝山新技术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广胜与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1081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二庭(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603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英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韦庆龙与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509-1、509-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二庭(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603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益嘉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宁明益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应李望与被申请人广西益嘉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宁明益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1294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601室(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黄景高、黄兰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诉被告黄景高、黄兰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们一次性偿还所拖欠的15350元及逾期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1023民初13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及举证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果县人民法院

 

  (2018)桂1421民初551号

 

  李家曦:

 

  本院受理原告韦志丽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桂142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扶绥县人民法院

 

  (2018)桂1421民初1358号

 

  钟国彪:

 

  本院受理原告刘水琼与被告钟国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桂1421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扶绥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扶绥县人民法院

 

  (2018)桂0903民初364号

 

  黎府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顺坤与被告黎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9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府春应归支付原告梁顺坤货款人民币30071元;二、被告黎府春应向原告梁顺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300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52元,由被告黎府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2018)桂0903民初377号

 

  肖龙、宁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耀文与被告肖龙、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俩去向不明,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90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龙、宁梅应归还原告高耀文借款本金人民币780000元;二、被告肖龙、宁梅应向原告高耀文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7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最高应以年利率24%为限,两被告已支付的92000元应予以扣除)。本案受理费16896元,由被告肖龙、宁梅负担。限你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2018)桂0703民初1627号

 

  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诉你公司与罗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无法联系,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703民初1627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并定于2018年12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702民初2416号

 

  黄典勇、广西南宁勇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剑光诉黄典勇、广西南宁勇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瑞昌市诚朴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玩题(身份号码:420821195606010518):

 

  本院已受理原告防城港七彩云果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桂0681民初1039号],原告诉请:一、被告瑞昌市诚朴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04125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33320元);二、被告张玩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东兴市人民法院

 

  黄美令:

 

  本院受理的(2018)桂1024民初767号原告陆声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依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将本案的相关应诉材料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答辩限期、举证限期等应诉材料及事项。限你自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本案的相关应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将依法缺席审理。

 

  德保县人民法院

 

  公告

 

  因桂A-TA782等220部车辆在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涉嫌违法的车辆已经被查扣。截至目前,上述车辆诉讼时效期限已届满,相关当事人未前来接受调查处理。

 

  请上述车辆车主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宁市兴宁区华强路198号,电话:0771-2441644)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当事人可将涉及违法的车辆取回;逾期不处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报废解体,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附:违法车辆明细表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9月28日

 

  法院、仲裁公告

 

  本报受权发布

 

  广西东宇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兵、周桂红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柳劳人仲字〔2018〕第1386-138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前调解建议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供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2月18日15时30分,在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五楼、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室(一),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参加庭审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东宇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瑄、廖海宾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柳劳人仲字〔2018〕第1302-130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前调解建议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供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五楼、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室(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参加庭审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梧州港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蒙锦周诉被申请人广西梧州港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金、工伤待遇、失业保险金损失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梧劳人仲案字〔2018〕第254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梧州市新兴三路63号五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桂0405民初966号

 

  柳州兰鸿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梧州市长洲区芝山建筑材料周转租赁站诉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黄芳:

 

  本院受理(2018)桂1022民初11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田东县人民法院

 

  (2018)桂0921民初1000号

 

  李宏标、阳运超:

 

  本院受理原告苏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92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宏标、阳运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49000元给原告苏毅;二、被告李宏标、阳运超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苏毅(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李宏标、阳运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黎村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上诉,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容县人民法院

 

  富川峻杰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金蝉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2月3日8时30分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富阳镇凤凰路175号)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富川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身份证遗失均可登录平安广西网查询:

 

  

 

  遗失声明

 

  ▲下列身份证遗失:

 

  黄恩责452131196502191517

 

  吴秀领452630199607231516

 

  许天竟452630197804180616

 

  冯春浩452131199006061514

 

  ▲下列第二代身份证遗失:

 

  颜光范450121200101070014

 

  李梅香45012119740503064X

 

  韦文修450121199701150098

 

  杨丽450109200004250326

 

  梁全骏450121200012021536

 

  周天鼎450121199607285711

 

  ▲下列驾驶证遗失:

 

  余进452626199003222216

 

  廖远广452632198204252812

 

  苏阿严452632198504270713

 

  王雁琼530324197801280528

 

  廖生斌452723199205292414

 

  韦福掂452730198902276814

 

  ▲下列残疾证遗失:

 

  颜乃先45012119530228001443

 

  滕直成45012119610705153642

 

  ▲下列车牌遗失:

 

  韦景强桂M10098

 

  ▲下列营运从业资格证遗失:

 

  农兴杰4510260020108013759

 

  ▲下列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遗失:

 

  冯秋华1604110350

 

  ▲下列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平果校区)学生证遗失:

 

  王芬芳证号:17613010322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黄云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桂交运管许可南字450126512823,声明作废。

 

  ●叶敬存遗失南宁市城北区北湖路住宅区11栋608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原件一张,号码:0743555,金额:13907.93元,声明作废。

 

  ●甘振伦、李冰、甘一迈遗失(2009)桂农税字0216645号契税完税证第二、四联,特此声明。

 

  ●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东南村民委员会不慎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6110009231001,账号:176712010102282658,现声明作废。

 

  ●港口区穿越时空网络城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号:桂地税字450602197902045111号,现声明作废。

 

  ●覃艳凤遗失2018年1月13日南宁市西宁路5号龙光玖云著冻结诚意金收据一张,编号:0000346,金额:1000.00元,声明作废。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遗失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49724715,特此声明。

 

  ●广西南宁烨华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地税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号:桂地税字450100680141068号,现声明作废。

 

  ●广西韵厨耀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07MA5KCHDGXC)遗失广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二联)52份,发票代码:4500174320,发票号码:11311971、11311972,11413403-11413427,18245048-18245072,现声明作废。

 

  ●广西品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遗失中国光大银行桂雅路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6110021763301,银行账号:79060188000052027,现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市正一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KBBWG9K,现声明作废。

 

  ●黄艳桃遗失护士执业证书,证书编号:201545007054,现声明作废。

 

  ●杨燕乐遗失桂R25769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450800304842,声明作废。

 

  ●杨武汉遗失桂R51234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450800308084,声明作废。

 

  ●覃家标(身份证号码:452502197005101271)遗失低压电工证,证号:T452502197005101271,声明遗失。

 

  ●莫祖俊遗失桂R3458挂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450800316066,声明作废。

 

  ●防城港茂青农林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和发票章各一枚,印章编码分别为4506211109792、4506211109793。

 

  ●防城红梅副食店(经营者:李曼华)因不慎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50603600001128(换),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港口晶荣矿产经营部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45000019730517531809,声明作废。

 

  ●南宁市青松服装修改店营业执照正、副本都遗失,注册号,450102600197990,声明作废。

 

  ●广西藤县古龙镇德安村山塘肚组不慎遗失林权证(权利人:德安村山塘肚组集体)一本,林权证编号:B450902159197,现声明作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遗失广西普通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4500172320,发票号码:17045205、17045206、17045207,特此声明。

 

  ●柳州市柳南区和泰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正、副本都遗失,注册号,450204600440219,声明作废。

 

  ●广西龙州县永利寄卖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识别号:451423574596149,声明作废。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遗失单证:商业险保单1份,流水号:180000470376,声明作废。

 

  ●广西同城货的物流有限公司遗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保单:单证代码:ABC050A22016A(广西),流水号:285180,特此声明遗失。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遗失共青团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声明作废。

 

  ●陆连东遗失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5262519810328335X。

 

  ●刘子梅遗失(151)桂地现00641166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第一、四联,特此声明。

 

  ●武鸣县玉龙金鱼店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50122600123499,声明作废。

 

  ●李恒明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桂交运管许可南字450122002779号,声明作废。

 

  ●上林县西燕镇覃玉彩酒坊遗失营业执照副本,证号:450125600379423,声明作废。

 

  ●大化县陆柳轩遗失疾证,证号:45273119900925272262,声明作废。

 

  ●陆瑞彪遗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险保单一份,保单号:PDAA201845000000010419,投保人、被投保人是陆瑞彪,现声明作废。

 

  ●大新明仕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遗失收据,收据号码:1005581,声明作废。

 

  ●岑进兵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451029920390号,现声明作废。

 

  ●大新明仕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遗失发票,发票代码:4500174320,发票号码:12150327-12150331、12150333、14152416-14152424、14152426、14152428-14152435、14152443-14152449、14152461-14152463,声明作废。

 

  ●平南县南北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和银行印鉴卡,声明作废。

 

  ●平南县宏信水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6244000647901,声明作废。

 

  ●平南县平南镇红漫百草堂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50821600384130,声明作废。

 

  ●田林县旺角站奶茶店遗失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451029600141014,现声明作废。

 

  ●田林县润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6271000239502号,开户银行:广西田林农商行营业部,账号:649612010112792683,声明作废。

 

  ●覃啟侠遗失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4199110082910,声明作废。

 

  ●何光华身份证遗失,证号:450121197210104979,声明作废。

 

  ●宾阳县黎塘祥远萝卜专业合作社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6110009190101,声明作废。

 

  ●陆善发遗失广西横县南新村六队《土地使用证》,横集建(1991)字第22130298号,面积:148.94平方米,声明作废。

 

  ●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车辆桂AB2965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450107159895,声明作废。

 

  ●南宁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桂A28559道路运输证,

 

  证号:450107152842,声明作废。

 

  ●巴马宝珠山茶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遗失巴马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227MA5KEOYB7J,现声明作废。

 

  ●巴马宝珠山茶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4527290010489,现声明作废。

 

  ●易冬松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451281007713,现声明作废。

 

  ●都安鑫丰门业店遗失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桂国税字452725197706110117号,现声明作废。

 

  ●崇左市海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证号:J6128000851501,声明作废。

 

  ●崇左市海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机构信用代码证,证号:G1045140200085150Z,声明作废。

 

  ●陈春梅遗失广西龙州同顾投资有限公司收款收据(顾客联),收据编号:0000189号,声明作废。

 

  ●黄茜梅遗失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龙房预龙州镇字第007139号,声明作废。

 

  ●许培泉遗失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龙房预龙州镇字第015481号,声明作废。

 

  ●陈子干遗失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证号:B10449743号,声明作废。

 

  ●黄兴旺遗失广西龙州同顾投资有限公司收款收据(顾客联),收据编号:0151085金额:26268元,声明作废。

 

  ●黄兴旺遗失广西龙州同顾投资有限公司收款收据(顾客联),收据编号:0151119,金额:28997元,声明作废。

 

  ●欧建平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4527033011153,现声明作废。

 

  ●广西养生世家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322592379M)遗失单位公章一枚,印章编号:4527290007579,现声明作废。

 

  ●南宁市友来工艺装饰部(纳税人识别号:45282419770928584301)遗失通用手工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5001411813,发票号码:20539476至20539500,遗失通用机打平推裁剪式发票发票5份,发票代码:145001411132,发票号码:00391329至00391333,遗失通用机打平推裁剪式发票发票20份,发票代码:145001411122,发票号码:05386054至05386073,现声明作废。

 

  ●黄醒崎遗失2017年10月19日换发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IC卡,证号:450602198002034817,现声明该日期换发的证件作废。

 

  ●南宁市西唐餐吧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501033415581,声明作废。

 

  ●广西载福商贸有限公司4501000619195号印章因遗失,现声明作废。

 

  ●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4501001008837;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税证号:450100796807386;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税证号:450100796807386,以上证件现同时声明作废。

 

  ●蒋平(450324198405123736)遗失广西盛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定金收据6份,收据编号:0081156、0081441、0081440、0081439、0081155、0083410,收据金额:20000元、154元、8897.35元、121014元、20000元、246650元,现声明作废。

 

  ●韦定和遗失桂L2H682号皮卡车车牌,现声明作废。

 

  ●罗桂菊遗失4510220012000495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声明作废。

 

  ●黄莎莎遗失桂LRW111号小型轿车车牌,现声明作废。

 

  ●黄转遗失452623198810103079号机动车驾驶证,现声明作废。

 

  ●黄转遗失桂LEU620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证,现声明作废。

 

  ●蒙喜杰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桂国税字:45072119850527223X01号,发证机关:灵山县国家税务局、灵山县地方税务局,发证日期:2016.4.14,声明作废。

 

  ●横县横州镇龙池小学损坏公章一枚,原公章号:4501271005365,现声明作废。

 

  ●刘广林遗失普通话证书,证件编号:4518088005662,声明作废。

 

  ●更正:2018年9月20日于《广西法治日报》中第B4版刊登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广西中翔物资有限公司、广西中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2018)桂0102民初3761号]一案公告,“金融借款纠纷”有误,更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9月20日于《广西法治日报》中第B4版刊登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广西中翔物资有限公司、广西中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2018)桂0102民初3760号]一案公告,“金融借款纠纷”有误,更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9月20日于《广西法治日报》中第B4版刊登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广西森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秀娟、伍光伟金融借款纠纷[(2018)桂0102民初3699号]一案公告,“金融借款纠纷”有误,更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9月21日于《广西法治日报》中第B2版刊登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广西森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秀娟、伍光伟金融借款纠纷[(2018)桂0102民初3698号]一案公告,“金融借款纠纷”有误,更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此更正。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天等县天森矿业有限公司(91451425MA5L005W96),经股东会议决定解散注销公司,请有关债权债务人员,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本司陈孝来联系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联系,则依法处理。联系人电话:19978450114。

 

  特此公告

 

  广西天等县天森矿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7日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南宁淇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327418943B)经股东决定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黄淇联系,联系电话:18978903656。

 

  广西南宁淇祥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缘梦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FCN64M)经股东会决议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覃坤联系,联系电话:18005427788。

 

  广西缘梦福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福月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E6H5G)经股东会决议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韦月莲联系,联系电话:18677155578。

 

  广西福月荣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展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8363872XT)经股东决定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赵松利联系,联系电话:13807882197。

 

  南宁展略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奢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L5GJR86)经股东会决议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杨萧联系,联系电话:15977760406。

 

  南宁奢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哲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MTWJG3F)经股东决定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石坚华联系,联系电话:15307712366。

 

  广西哲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减资公告

 

  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号:91450100771721930B)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人民币减至1200万人民币: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叶莉联系,联系电话:13367811828。

 

  特此公告

 

  广西智翔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元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号:450103200046549)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清算组负责人吴羽中联系,联系电话:13978176779。

 

  南宁元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法院、仲裁公告

 

  本报受权发布

 

  钟长禄、梁成凤:

 

  本院受理原告陈泓樾与被告钟长禄、梁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名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7)桂07民初53号

 

  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申达通实业有限公司、何忠华、林军:

 

  本院受理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桂07民初53号民事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限你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桂0721民初838号

 

  林敬斌:

 

  本院受理原告秦业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72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敬斌归还给原告秦业章借款25000元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5月1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二、驳回原告秦业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秦业章负担315元,被告林敬斌负担74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限你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8)桂0721民初1345号

 

  灵山县灵城镇莹莹美容美发屋、幸子伊: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山县灵城镇莹莹美容美发屋、幸子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8.86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99.88元(欠款额29998.86元*10%的当月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439.2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12月5日计算至2018年12月5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按照工商行政部门所登记的被告灵山县灵城镇莹莹美容美发屋的住所无法送达相关材料及被告幸子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8)桂0721民初1339号

 

  劳乃仲、杨秋华:

 

  本院受理原告唐尚成与被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书、随案监督卡及本院(2018)桂0721民初1339-1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唐尚成起诉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将租房保证金10000元、房屋租金90000元退还给原告;三、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资金100000元的利息805元给原告(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5月23日起计至2018年7月10日止,以后利息延续计算);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2018)桂0721民初1339-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对被申请人劳乃仲、杨秋华共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丰收路华荣荔园3嶂5单元405号房屋(备案单号:201501250001)在价值103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7日15时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8)桂0721民初366号

 

  何大贵:

 

  本院受理原告黎金秀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72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黎金秀与被告何大贵离婚;二、婚生儿子何谦业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黎金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陆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8)桂0721民初56号

 

  张先枝:

 

  本院受理原告何鸿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72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先枝偿还原告何鸿庆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从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张先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陆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8)桂0721民初1254号

 

  施扬泳:

 

  本院受理原告陈大钟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随案监督卡各一份。原告陈大钟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2018年7月1日止,后续继续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8)桂0721民初1435号

 

  钟文有:

 

  本院受理原告谭利蓉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随案监督卡各一份。原告谭利蓉起诉请求: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款3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8)桂0924民初929号

 

  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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